继电价改革后,水价也迎来了新的变化。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下称《监审办法》)。
如何看待《管理办法》的出台?水价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中国科学院地理所研究员贾绍凤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跟修订前相比,这次新的版本有几个特色。首先,《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同时出台,强调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确定城镇供水水价,(这样就)简化了定价的城镇用水类型,把原来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归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次,明确水价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的动态调节机制,突出了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的要求,明确供水企业合理收益要考虑供水水质、用水保障、用户满意度等因素。最后提出积极推进‘一户一表’和有条件的用户安装智能水表,符合精细管理、智能化管理的发展方向,特别指出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应该优先用再生水,如果采用城镇供水,需要按用水量交水费。”
居民阶梯水价级差不低于1:1.5:3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那居民水价将会有怎样的变化?按照《管理办法》,居民生活用水将继续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管理办法》指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而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
为何在推动电价改革的同时开启水价的改革?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认为,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原有办法中水价构成、分类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特别是水价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
贾绍凤指出,本次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颁布实施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是在1998年印发实施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款修订)、2011年印发实施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基础上修订的。背景是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这次水价的改革会在什么时候会得到落实?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水价改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差异较大,两个《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体参数设定和指标考核等需要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地应当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