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下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信用评级的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至此,非金融企业债、公司债、中票、短融等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的强制评级要求均取消。
某评级机构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层近年来一直在推动评级机构转型,由“监管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这里的市场就是指投资人市场,过去几年评级机构一直在都加强投资人服务。虽然评级业务或会受到一定冲击,但短期内影响有限。”
试点取消信用评级
所谓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简言之就是债券。
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市场应当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该市场依托于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
根据公告,试点期间,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暂时停止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记者查阅相关条款显示,在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此前,强制取消债项评级政策出台后,多数债券发行时仍进行评级,只有少数债券没有债项评级,仅有债券主体评级。而暂时停止适用第九条规定则意味着非金融企业在发债时主体评级也被强制取消了。
此外,央行表示,公告未说明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的其他要求,继续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央行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信用评级的要求,是近期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的具体落实。
其中,《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同时强调优化评级生态,推动信用评级机构切实发挥债券市场“看门人”作用。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认为,央行此次发布公告也是基于之前政策的确认和补充。“无论是取消评级还是逐步走向取消强制评级,都可能会对2021年及之后信用债市场产生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鹏对本报记者表示:“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评级业务包括机构本身也要做一个转型。评级机构目前只是在某些区域进行试点,并不是全部放开。所以说,也算是给评级机构留下一定的转型时间。”
重塑行业竞争格局
去年以来,永煤集团等高等级信用债违约风波再一次让市场认识到我国债市在不断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标准、统一化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治理。
据记者了解,今年1月29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文称,为进一步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协会组织市场成员研究弱化外部评级依赖工作,形成取消注册发行强制评级要求的分阶段方案,并发布《关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明确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的要件要求,即在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产品注册环节,企业可不提供信用评级报告,从而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予市场决定。
随后在3月26日,交易商协会再发文,要求发行人在前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报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要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强制披露,仅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披露要求,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予市场决定。不过,对于企业发行债项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劣后于一般债务和普通债券等,可能引起债项评级低于主体评级情形的,企业仍需披露债项评级报告。
交易所市场也在此期间取消强制评级监管的要求。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其中,取消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强制评级要求和取消注册环节的强制评级要求。
国内信用债风险集中爆发,既有宏观环境的因素,也与行业内承销等各类中介机构缺乏统一管理密不可分。
王鹏指出,大多数信评机构采用发行人付费模式,持牌合规评级机构之间为了竞争和抢占市场份额,用价格优惠等方式吸引发行人,评级质量也难以保证。“那么,评级机构的信用何在?”
“从2008年出台相关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发展,但在这个发展过程当中,也出现很多问题。“我觉得这次试点取消,央行是要解决一些问题,试点期内债务融资工具不论在注册环节还是发行环节都不再需要任何信用评级,完全是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予市场决定。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其实是更具理性、更有利于长线发展。”王鹏坦言。
“新规实施后,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竞争格局将重塑,信用评级公司的竞争重心将从级别竞争转向评级质量竞争和投资人服务竞争。” 前述业内人士表示,那些评级质量高、能够较好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评级公司将会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