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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看门人”迎来重磅政策 将会迈入大一统新时代

来源:华夏时报 时间:2021-08-20 14:16:25

8月19日,央行官网发布《2021年7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针对债券市场方面,数据显示,7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51669.1亿元;截至7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24.6万亿元。

而在前一天,债券市场“看门人”迎来重磅政策。

央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法制、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等十个方面,对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

分类趋同、规则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债券发行市场数据向好的同时,央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意见》,规范公司信用债市场。

目前,我国的债券大致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信用债券三大类。信用债则包括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由于近几年信用债违约事件频出,尤其是北大方正、华晨汽车、永城煤电等一批大型企业的违约,对债券市场形成较大冲击,债市改革讨论也成为高热度话题。

此前,我国债市长期呈现多头监管的格局。其中证监会主导公司债,发改委主导企业债,央行则主管银行间债券市场。不同的监管模式也产生了差异化的业务标准,监管套利的担忧一直不绝于耳。此类问题不但影响着债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也制约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多位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随着《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信用债券过去的多头监管成为历史,信用债市场将会迈入大一统新时代。

具体来看,按照分类趋同的原则,逐步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管理等各类制度和执行标准。规定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相关标准应统一。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机构应加强自律,行政部门依法监管和指导,相关标准也应统一。

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制度规则统一。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都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推动制度规则分类趋同,允许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方式、具体种类和发行场所等,允许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合格机构投资者自主选择交易平台、交易方式和风险管理工具等。

“按照要求,需要根据发行方式进行分类管理,有可能会改变现有的信用债券管理和发行体系。本质上是为了打击非市场化的债券发行行为,规范债券市场秩序。” 腾讯QTrade总裁刘芳菲对记者表示。

《意见》提出逐步统一债券发行交易编码规则,统一规范债券交易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流动性,实现交易管理与发行管理有效衔接,防范监管套利。禁止出借债券账户以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内幕交易、规避内控或监管,禁止为他人规避内控或监管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意见明确了“分类趋同、规则统一”的法律安排,这意味着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还会继续独立存在,发行场所、托管体系等相互竞争的格局仍将持续。但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管理等各类制度和执行标准上会逐步统一。

在法律层面,《意见》还提到要完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安排,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涉及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

提升评级预警

近年来,债券市场频频出现AAA评级主体违约,信评机构不仅没有提前下调评级,甚至有机构在债券利率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下上调评级,引发市场对评级机构报告真实性的质疑。

今年年初,证监会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先后发文,分别取消了发行交易所公司债强制评级、银行间债市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的债项强制评级要求。

8月6日,央行联合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五部委共同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从评级机构“充分披露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自律组织“定期组织开展市场化评价评估,并加大对评价评估情况的披露和评价评估结果的运用”、监管机构“加强监管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等全方位加强对评级行业的监管要求。

8月11日,央行再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市场化改革,即日起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的信用评级要求。

而此次《意见》的出台则是延续此前的文件精神,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提升信用评级质量。

具体而言,《意见》提出提升评级预警功能,加强对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级别调整、更换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等行为的监管约束。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和市场退出力度。

同时,提高评级区分度。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方法体系,推动形成有区分度的评级标准体系。降低外部评级依赖,在提升投资机构内部评级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弱化和取消行政强制评级要求。鼓励发行人选择开展主动评级或投资人付费评级,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鹏对记者表示:“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评级业务包括机构本身也要做一个转型。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竞争格局将重塑,信用评级公司的竞争重心将从级别竞争转向评级质量竞争和投资人服务竞争。对于整个市场来说,更具理性、更有利于长线发展。”

《意见》还明确强调,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强化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严禁政府部门、发行人对发行定价的不当干预。严惩涉及公司信用类债券的违法行为。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和市场退出力度。

值得一提是,《意见》指出,强化发行人市场意识和法治意识,秉持“零容忍”态度,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依法严肃查处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逃废债行为,禁止企业借债务重组和破产之机“甩包袱”“卸担子”。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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